(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每户发放两次搬迁补偿费,每次1200元。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m2以下的,每户每月800元;60m2—80m2的,每户每月900元;80m2以上—100m2的,每户每月1000元;100m2以上的,每户每月1200元。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过渡期限约定为36个月之内(自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日),超期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一年发放一次。自通知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日延后二个月为止。
(三)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对征收商业用途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由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房屋装修补偿
综合考虑房屋装修年限、市场装修价格等因素,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90元的装修补偿费。如有异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五)补偿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权属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权属档案记载为准进行补偿,如有异议以房管部门鉴定结果为准。对征收范围内认定为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奖励
1.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与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付集中拆除的(以验收单为准,下同),给予被征收人每户10000元奖励;35日内(含35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8000元奖励;50日内(含50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6000元奖励;60日内(含60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4000元奖励;超过60日的不予奖励。
2.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每5户搬迁户自由结合联动搬迁,40日内(含40日)与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付集中拆除的(以验收单为准,下同),给予被征收人每户增加5000元奖励;60日内(含60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增加3000元奖励;90日内(含90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增加1000元奖励;超过90日的不予奖励。
3.实物奖励。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对搬迁完毕且登记完毕的前50名,给予价值5000元的电器奖励,对搬迁完毕且登记完毕的51名至100名,给予价值3000元的电器奖励。
4.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由被征收人按照自选顺序号(由签订补偿协议顺序号和搬迁顺序号相加确定,自选顺序号相同时,按照搬迁顺序号依序确定),依序进行自主选房。
四、安置房建设
安置房以建筑面积60m2左右、80m2左右、100m2左右、120m2左右的4种户型为主进行设计建设,实际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核定面积为准。安置房为高层框剪结构,其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质量验收标准。
安置房具体交房标准为:入户防盗门、毛墙、毛地、通水、通电、有线电视入户、燃气设施到厨房、暖气设施入户门(注:原房屋暖气、燃气、水、电、有线电视已交过入网费的,置换后新房不再重复交纳同等面积的入网费用;原房屋缴纳过契税的,置换后新房不再重复交纳同等面积的契税)。
五、企事业单位房屋的征收补偿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