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政〔2016〕5号
湖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崖底村及周边棚户区房屋征收的
决 定
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三门峡市城市总体规划,经研究并报三门峡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同意,决定对崖底村及周边棚户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范围为上阳路以西、六峰路以东、虢国路以南、河堤北路以北,崖底村及周边棚户区,拆迁面积218346平方米,总占地面积220亩,征迁户及企事业单位634户(家)。
二、本次次征收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10月24日。
三、征收主体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征收工作由崖底街道办事处、涧河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四、崖底街道办事处、涧河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条例》规定和相关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要求,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
六、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即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与崖底街道办事处或涧河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如未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湖滨区人民政府将按照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内涉及的数据以实际发生为准)
附件:1.《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村周边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