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屋装修补偿
对于应置换安置房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90元的装修补偿费。如被征收人有异议,以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三)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对选择安置房补偿的被征收人,每户发放两次搬迁补偿费,每次1200元。
2.选择安置房补偿的,过渡期暂定为36个月(从搬迁交房验收之日算起),期间给予被征收人每户每月120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和400元的生活补助费,超期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一年发放一次。自通知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日延后二个月为止。
三、奖励
1.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付集中拆除的(以验收单为准,下同),给予被征收人每户10000元奖励;35日内(含35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8000元奖励;50日内(含50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6000元奖励;60日内(含60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4000元奖励;超过6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2.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每5户搬迁户自由结合联动搬迁,40日内(含40日)与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付集中拆除的(以验收单为准,下同),给予被征收人每户增加5000元奖励;60日内(含60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增加3000元奖励;90日内(含90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增加1000元奖励;超过90日的不予奖励。
3.实物奖励。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对搬迁完毕且登记完毕的前50名,给予价值5000元的电器奖励,对搬迁完毕且登记完毕的51名至100名给予价值3000元的电器奖励。
4.按照谁先签协议先搬迁谁先选房的奖励政策,由被征收人按照自选顺序号(由签订补偿协议顺序号和搬迁顺序号相加确定,自选顺序号相同时,按照搬迁顺序号依序确定),依序进行自主选房(每户每轮只能选择一套住房)。
四、安置房建设
安置房以建筑面积60m2左右、80m2左右、100m2左右、120m2左右的4种户型为主进行设计建设,实际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核定面积为准。安置房为高层框剪结构,其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质量验收标准。
安置房具体交房标准为:入户防盗门、毛墙、毛地、通水、通电、有线电视入户、燃气设施到厨房、暖气设施入户门(注:原房屋暖气、燃气、水、电、有线电视已交过入网费的,置换后新房不再重复交纳入网费用,未交纳过的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五、企事业单位及非宅基地上房屋、集体资产征收补偿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