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三政〔2011〕74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三政〔2014〕54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改造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征收范围及对象
改造征收范围为六峰路以东、上阳路以西、虢国路以南、河堤北路以北,对象为湖滨区崖底街道崖底村部分村民。
二、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可从货币补偿和安置房补偿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现有合法、有效建筑重置价上浮30%给予一次性补偿。同时,享受奖励政策,给予一次搬迁补偿费补偿,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2.安置房补偿
(1)按照宅基地政策确定的合法、有效宅基地的面积按1:1.5的比例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
现有宅基地上房屋面积不足置换安置房部分,每平方米按280元补交差价。
(2)为充分考虑村民以后的生活保障,保护遵纪守法村民的权益,遏制私搭乱建等不法行为。对每0.1亩宅基地置换安置住房后,相对应的剩余建筑面积(含附属物)在100m2以下的,给予10m2的商业门面房和15000元现金补偿。商业用房统一管理,按份额受益。
对经认定享受村民待遇户,不同意上述补偿办法的,可按每0.1亩宅基地置换安置住房后,相对应的剩余建筑面积在100m2以下的,按建筑物、附属物质量、等级给予重置价补偿。
(3)安置房分配时,采取就近相靠的办法进行。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应置换建筑面积10m2以内(含10m2)的部分,按安置房综合造价结算差价款;10m2至30m2以内部分(含30m2),按安置房综合造价上浮10%结算差价款;超出30m2以上部分,按安置房综合造价上浮20%结算差价款。
(4)对被征收对象的其它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5)在市建委、市土地局2007年5月10日《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知》和2007年10月18日湖滨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违章用地违章建设的通告》之后建设的违章建筑物、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