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村周边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三政〔2011〕74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三政〔2014〕54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改造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征收范围及对象
改造征收范围为湖滨区崖底村周边棚户区,对象为该区域涉及的五原路南、北所有城市居民和企事业单位。
二、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按照《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同一区域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结合该地段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可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选择货币补偿的,合法的住宅用房按照在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30%,乘以被征收房屋所有
证载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证载建筑面积)确定;合法的非住宅用房按照在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20%,乘以证载建筑面积确定。同时,享受各种奖励政策和一次搬迁补偿费补偿,并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条例》由征收人提供调换房屋。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有出入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计算(或评估)价值及差价款。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按1:1进行调换。公摊面积调换时,套内面积调换部分相对应的公摊面积免费予以调换。
安置房分配时,采取就近相靠的办法进行。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应置换建筑面积10m2以内(含10m2)的部分,按安置房综合造价结算差价款;10m2至30m2以内部分(含30m2),按安置房综合造价上浮10%结算差价款;超出30m2以上部分,按安置房综合造价上浮20%结算差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