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4日至2014年10月21日,武汉国兴购入并持有方正科技股票,在方正科技2010年至2013年各期年报均为方正科技第二大股东。方正集团同武汉国兴在方正科技2010年年报的合并持股数为273,585,792股,合并持股比例为12.47%。2011年至2013年合并持股数均为275,918,429股,合并持股比例均为12.58%。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及其后修订的相关规定,武汉国兴由方正集团实际控制,两者构成一致行动人。方正集团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将其与武汉国兴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告知方正科技,也未将武汉国兴持有的方正科技股权与方正集团合并计算并披露。李友时任方正集团首席执行官兼方正科技副董事长,是对方正集团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公司公告、协议、董事会会议材料、股东会会议材料、借款协议、记账凭证、声明函、确认函、工商登记资料、股票交易流水、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未向方正证券报告关联关系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导致方正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导致方正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方正证券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