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李友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方正集团等存多项违法事实

2017-05-12 17:01:26来源:澎湃新闻

综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年)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构成关联关系,且关联关系在方正证券2011年8月上市前已形成。

(二)方正集团及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未按规定报告关联关系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第三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第二十四条以及该准则2012年修订后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第二十五条以及2012年修订后的该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方以及前十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当予以披露。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在方正证券上市时出具的专项声明、承诺或说明,均包含“本公司与方正证券其他股东不具有关联关系,不构成一致行动人”。上述4家公司刻意隐瞒关联关系,未依法告知方正证券,致使方正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相关公告及上市后各期定期报告中,均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口径,未依法披露上述公司的关联关系,构成信息披露虚假记载。李友是对方正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一。

(三)方正证券未按规定披露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的关联关系

方正证券的控股股东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属于方正证券法定信息披露范围。方正证券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三条“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及变化情况”第(二)款披露“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方正证券上市后披露的各期定期报告中,均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口径,未依法披露上述公司的关联关系,构成信息披露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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