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积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营氛围,认真做好保险公司承办森林保险业务应具备条件的审核把关,积极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的森林保险产品,加强对森林保险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结合我区森林保险工作的实际,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互通相关信息。
保险承办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林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提高森林保险服务水平。保险公司作为市场运作主体,应在森林保险的产品开发、风险分散、队伍建设及宣传展业等各方面做好基础工作。认真做好承保工作,严密承保操作规程,规范业务操作行为。要加强保险标的的基础信息管理,承保前应采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相关要素信息,逐户建立明细档案,登记造册,并录入公司核心业务信息系统。要加强承保风险管理,承保前应当对保险标的数量、权属和识别信息等核心要素进行抽验,确保承保信息真实可信,切实防范虚假承保行为。要加强承保档案管理,承保单证、标的信息、核保材料、公示情况应及时归档、统一装订、归口管理。要确保保险凭证到户、保险理赔到户。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林地的保单号、详细位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和数额、报案电话等信息。保险公司要按保险条款及时进行赔付,不准随意变更理赔标准。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在财政补贴型保险之外,开发高保障、个性化的森林保险补充产品。基层林业部门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业务、防灾减灾等所需的经费属于森林保险日常工作经费,由保险经办机构合理支付。
(四) 严格监督检查,保障森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要进一步加强对森林保险工作的监管力度,财政、林业、保监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对森林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补贴资金划拨、工作经费使用、赔款到位与使用和灾后治理与植被恢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森林保险工作的行政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推进森林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