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险费率
统一采取森林综合保险,保险费率确定为2.5‰。
(六)赔偿处理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森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综合保险条款(2015修正版)》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投保和理赔操作规程,并经自治区保险监管、林业和财政部门审定备案后实施。保险灾害发生后,损失认定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商定,如有争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公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灾害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七)操作方式
1、公益林保险
以旗县区为单位统一投保,即由旗县区林业局作为代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同时必须经自治区林业厅审定备案。公益林保险理赔时,地方林业公益林保险理赔资金由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到旗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公益林保险理赔资金账户。森林灾害发生地区的旗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按标准组织进行灾害治理、植被恢复。保险理赔资金要专款专用。
内蒙古森工集团实行统一投保,保险理赔时,承保经办机构先将保险理赔赔偿金支付到自治区财政厅专户。森工集团遵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保险灾后治理及植被恢复管理暂行办法》,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保险理赔资金使用申请。保险理赔资金要专款专用,按标准组织进行灾害治理、植被恢复。
2、商品林保险
商品林实行森林综合保险,是否投保由森林经营者自主决定。商品林森林灾害损失赔款,由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赔付给森林经营者,由森林灾害发生地区的旗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其进行灾后治理、植被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