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2017年保险合同期间起执行)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坚持以政府引导为依托,以政策支持为保障,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以协同推进为要求,探索建立防范和化解林业风险的保障机制,增强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林业生态安全体系建设。
(一)坚持分类实施的原则。生态公益林实行统保,商品林实行自愿投保,各级财政部门对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按不同比例予以适度补贴。
(二)坚持“三个兼顾”的原则。即兼顾林业生产经营者投保缴费能力、财政负担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三)坚持“协调配合、整体推进”的原则。即财政、林业、保监、保险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森林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合理划分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形成有效合力。
(四)坚持“公开、及时、透明、到户”的规范理赔服务原则。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
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一年一投保,一年一签单。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因以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为主,包括火灾、旱灾、病虫鼠兔害、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造成被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烧毁、死亡等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综合保险条款(2015修正版)》规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亩为计量单位,总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参保森林面积的乘积。
公益林:乔木林地保险金额为每亩800元,灌木林地保险金额为每亩500元;商品林:乔木林地保险金额为每亩900元,灌木林地保险金额为每亩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