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区的商品林保险享受公益林保险政策。
三、保费补贴及资金管理
(一)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
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2%,盟市、旗县区财政补贴18%;对森工集团,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2%,企业承担18%。
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25%,盟市、旗县区财政补贴15%,经营者承担30%。
(二)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由各级财政应承担的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必须列入当年预算并及时拨付。旗县区承办森林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时将投保明细报旗县区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并逐级上报至盟市林业、财政部门,再经过核实汇总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和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根据各盟市森林保险投保情况,及时将中央、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盟市财政,盟市、旗县财政将中央、自治区和本级财政补贴资金全部直接拨付至盟市保险经办机构。森工集团保险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直接拨付至自治区级保险经办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森工集团的参保情况,将中央财政50%和自治区财政32%的保费补贴资金划拨到保险承办机构的省级公司;企业承担18%的保费部分,直接交付当地保险承办机构。年末进行资金清算,并接受财政及审计部门对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森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森林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森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把森林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政策到位,补贴资金到位,工作到位。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林业、财政、保监等部门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