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冯先生骑行一辆ofo共享单车,骑出不到100米遇下坡,不想自行车刹车突然失灵,导致冯先生摔倒,牙齿折断5颗、缺损1颗,上下唇内外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为此,冯先生起诉ofo单车的运营主体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赔偿2万元。由于共享单车现在的高关注度,此案被称为共享单车事故索赔第一案。
根据现有的用户条约来看,有些平台认为,共享单车的安全事故,完全应由消费者自己承担。永安行单车的服务协议,就显得十分霸道。协议约定:“乙方租车时应认真对所租公共自行车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整有效”、“若刷卡租车,即表明已认同所借车辆本身的安全性”、“此时使用租赁卡及接受相关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或伤害事故,乙方须自行承担”。简单的说,你骑上车,我除了收钱,任何责任都不负。
且不说认为安全事故都可以用事先观察来排除,这个逻辑起点本身就不成立,而且,用格式化的条款去单方面的把观察义务推给消费者,既不合理,也未必合法。
当一个消费者结束共享单车计费,一辆共享单车重新变为可租赁状态时,在逻辑上,它首先是被上一个消费者交还给了平台。显然,平台不可能完全把判断责任推给消费者。判断自己的产品是否安全,提供的产品是否安全是任何商家的基本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