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意见》,要求在本市从事共享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除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同时,应当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网点和管维人员,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并通过网络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的租赁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和义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开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接受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及预存金,完成所有车辆回收等工作。
十、加强质量、用户信息和安全监管
车辆质量方面,要求企业所投车辆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团体标准,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并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并向社会公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用户信息方面,要求企业信息平台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信息数据公开或擅自泄露,不得外流。
用户骑行安全,要求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加强用户使用管理,限制12周岁以下儿童使用,依法规范用户骑行行为。鼓励企业为用户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
十一、保障用户押金和预存资金的权益
《意见》要求收取用户押金与预存资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设资金专用账户,公示押金与预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定期公开用户押金使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会同市商务委、金融办、工商局、上海银监局加强对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