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2016-07-01 09:06:30来源:三门峡日报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

第四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年度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计划,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在街道两旁合理区间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公厕等公共卫生设施,并免费向公众开放使用。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住宅小区以及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地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城市道路、广场、商场、公园、会展中心、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应当免费使用。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专人管理,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设施完好。

宾馆、饭店、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的内部卫生设施要免费对外开放,鼓励、支持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使用。

第三十一条  集贸市场、沿街店铺及各类摊亭(点)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容器,及时将垃圾收集装袋,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禁止沿街堆放垃圾。

露天烧烤及餐饮业经营者需配备地面防护及油烟净化设施,避免对地面和空气造成污染;对就餐人员乱扔垃圾、随处便溺等行为应当主动劝阻并及时清理。

第三十二条  在室外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娱乐、庆典、商贸、集会等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活动场所内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式厕所,活动结束后及时移走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式厕所,保持场地干净整洁。

第三十三条  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应当设置围挡、垃圾收集等设施并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在工程竣工或者作业结束时,应当及时平整场地,拆除各种临时设施,清除垃圾,保持整洁。

进入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车体车轮干净,防止污染路面。

第三十四条  禁止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除重建方案,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由其管理者、使用者或者环境卫生设施经营性维护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和使用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破坏、损坏或故意不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商场、影剧院、车站、码头等公共服务场所的环境卫生要达到行业规定的卫生标准;没有行业卫生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制定并实行。

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设施档案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环境卫生设施档案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倒污水,乱丢烟蒂、果皮(核)、纸屑、口香糖、饮料罐(瓶、盒)、塑料袋、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摊点经营者不能按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干净整洁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冲洗、修理车辆,造成污水漫流或者遗弃垃圾的,非经营性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的,每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不及时清除宠物或者牲畜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一吨以下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的,每吨处以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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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0) 编辑:李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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