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男子租出去的车被转卖 起诉买家归还车

2016-05-12 13:47:41来源:河南法制报

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提起以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为诉讼标的诉讼,作为当事人通常就是适格的。只有适格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法院的裁判才有意义。

该案中,冯某依法取得车辆所有权,租出后杳无音信,自己发现车辆后报警并就追讨事宜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不存在异议。

被告购车不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索的法律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该案中,原告冯某参与拍卖以3.7万元购得车辆,且已实际交付,享有车辆所有权。杜某作为该车的承租人,无权将车辆抵押给王某某,其无权处分行为导致车辆经王某某、刘某某最终转让给受让人吉某的行为无效。

被告吉某从刘某某处购买涉案车辆时,明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卢氏县人民政府,而非刘某某本人,却依然购买,未尽到应尽的善良注意义务,虽然支付了合理价款,但不构成善意取得,侵犯了原告冯某的车辆所有权,法院判决其返还车辆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确认产权,方便管理。假若吉某购车时拿着正当手续一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则具备了《物权法》善意取得“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这一要件,则会受到法律保护。假若不符合相关规定,车辆管理部门拒绝办理过户登记,吉某也可据此终止交易,避免给自己造成经济财产损失。

另外,吉某的财产损失也不是就没有挽回渠道的,只是要费一番周折,去找车辆转让人刘某某协商解决,或者为维护自身权益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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