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分析
民事直接利害关系人即构成法律上的适格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在某一特定案件中有资格成为原告或被告,并由此而受人民法院所做判决约束。
当事人是否适格,基本的判断标准是与案件有无直接利害关系。一般情况下,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直接利害关系一般是指案件当事人自身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从本质上看,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尖锐冲突,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关系。
在法庭上,法官需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作出判断,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适格,是否可以作为案件当事人。法院如果受理了原告不具备主体诉讼资格的案件,在审理中也会依法驳回其起诉。
可以成为适格原告的人,只能是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以合同纠纷为例,可以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为合同的签订人。再譬如,离婚诉讼中的原告,应当为有意解除婚姻关系中的一方。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是适格当事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意思,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有合法的管理权,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二是消极确认之诉中,原告对该诉讼标的一旦确认利益,即可成为适格当事人;三是对于死者的人格保护,死亡公民的名誉权由继承人行使;胎儿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犯,胎儿的母亲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提起诉讼。特定情况下,一方可能未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会成为案件的适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