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杀妻藏尸案 究竟是如何分析案情的?

2018-08-25 13:11:19来源:法制日报

“家庭纠纷引发杀人案件可以不判死刑的所谓‘惯例’,是考虑到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案件起因、双方过错以及其他综合性的社会因素。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类案件一定不适用死刑,对一些被害方无过错、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意极大、社会影响极恶劣的案件,依然要坚决适用死刑。”张绍谦说。

此外,对于本次判决,网络上也有人疑问,朱晓东自首情节没有得到从宽处理,是否会打击今后作案人投案自首的积极性?

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李翔表示,在逻辑表达上,自首是“可以”从轻处罚,但这个“可以”应理解为“没有特殊情况就应当”的意思。

同时他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被告人自首后,如果对被告人采取了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不需要说明理由,但是在认定自首却没有采取从轻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就应当专门说明理由。

他进一步解释说,本案中,二中院在判决时已明确说明了理由:朱晓东在作案到自首期间“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且用被害人钱财“肆意挥霍享乐,无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因此,该案的死刑判决合理合法,也不会影响后来者的自首积极性。

同时李翔教授还认为,在家庭纠纷杀人案件中,自首情节和死刑判决没有必然联系,量刑是一个综合性的价值判断,而不是基于某个情节。我国对死刑适用采取了“立法上保留死刑,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态度,但严格限制及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并不意味着死刑在案件中不适用。

阅读全文
    相关标签:
阅读(0) 编辑:ET005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三门峡生活网”的作品,转载须注明“来源:三门峡生活网”,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凡本网注明来源其它网站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邮箱:smxtougao@163.com
相关阅读
新闻热图更多 >>
今日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