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微信公众号发文《滴滴已死》,滴滴索赔165万元

2017-05-17 11:35:10来源:IT之家 作者:仲平

IT之家5月17日消息 因认为对方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文章侵犯了“滴滴”的名誉权,小桔公司、滴滴无限科技公司及滴滴出行公司共同将陈先生及锐浪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65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小桔公司是“滴滴”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人,以及“滴滴出行”APP的经营者和权利人。滴滴无限科技公司是“滴滴”商标在第39类运输服务等服务上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人。滴滴出行公司是“滴滴出行”字号的权利人。三原告是“滴滴”品牌的关联公司,且均为“滴滴”相关商标的权利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共同享有“滴滴”品牌的声誉。

2016年10月9日和11日,被告陈先生先后在其注册和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海松ta说”发布了标题为《滴滴已死》、《再谈<滴滴已死>:没有历史观,程维们走不到最后!》的两篇文章,并在上述文章中就三原告的公司运营现状、成本与价格、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发表了严重事实的内容,对三原告进行诽谤。例如,在文章中声称“滴滴模式已被验证失败”、“滴滴发现通过改善叫车效率根本优化不了成本结构,于是只能涨价”、“导致滴滴实质是一个不规范的出租车公司…但是却不能提供有效的管理;在两三年内…然后提供有限的服务”、“而用户显然对超过20%,又缺乏透明度的收费方式存在极大不满”、“滴滴们在客服上如此缺乏进取心让人深感遗憾,仅靠一套评价机制,漏洞很大”。

除此之外,被告陈先生还使用主观色彩强烈的语言侮辱三原告。例如,文章中有 “作为一个信息服务平台,…除了政府之外,还有什么人敢这么做”“两三年内通过恶性补贴挤掉竞争对手,…这是极其投机和缺乏商业道德的行为”等表述。而被告二锐浪公司在其注册和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孵化之家”转载了被告一发布的《滴滴已死》这篇文章,还恶意地将文章标题更改为《滴滴已死:伪分享经济彻底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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