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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如果单位犯罪的,将依照法律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单位也将被判处罚金。
除了卖信息的,那些购买信息的人也将遭受重罚。《解释》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除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如果获利5万元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依法入罪。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以后“内鬼”们再想靠公民的个人信息牟利,可就得多考虑考虑了。
公民个人信息侵权有法可依了,但并非万事大吉
对于人肉搜索、个人信息泄露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来说,《刑法修正案(九)》和《解释》的出台让追责和维权变得更加有法可依。
数据显示,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以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为统计区间,全国各级法院新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495起,审结464起,生效判决人数69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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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因犯罪行为认定、入罪标准、刑罚适用范围等不甚明晰而造成的案件具体操作问题,因《解释》的出台,似乎迎刃而解。但仍需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这类犯罪行为往往更加隐蔽,数量更多,影响范围也更广,很难去具体进行量化、获取证据。
也正是因为如此,如果不是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很多被侵权者往往会选择放弃维权。
从根本上来说,当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去进行追责和维权时,一般侵害行为已经发生了,所能做的也只是事后的补偿。因此除了寄希望于发挥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惩戒作用之外,公民自己也要时刻留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