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人肉搜索类案件并没有专设的法律规范可供参考,多以侵犯他人隐私作为切入点,根据损害的程度以普通民事侵权和刑事诽谤入罪。前者根据被侵犯者的名誉和隐私损害程度进行赔偿和公开道歉;如果构成侮辱或者诽谤罪,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最多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虽然增加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由于侵权主体一般比较复杂,证据和造成的危害也很难确认,所以在实际的诉讼中仍然很难操作。
在本次的司法解释发布会现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院主任颜茂昆指出,人肉搜索应该被认定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
他认为,进行“人肉搜索”的行为人,往往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后者的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对其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就构成了《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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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在对其的最新《解释》中,只要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就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途径,都被认定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需要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