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伍女士不服裁决,将惠普公司起诉至浦东法院。
伍女士表示,自己的亲属分别与惠普公司的各个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不构成利益冲突。且利益冲突多指对外业务关系,自身具有的亲属关系并未对公司造成过任何损失。
惠普公司辩称,公司明确规定“对于可能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任何情况,员工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主动就个人或家庭成员的利益可能与惠普利益产生冲突的情况进行事先说明”。
伍女士签署的认知函也载明:“不会采取任何导致公司利益与员工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并承诺一旦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将及时向公司报告。违反上述声明将导致员工与公司劳动合同的立即解除(无需事先通知、无需支付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惠普公司对伍女士亲属间任职关系的调查均真实、有效。伍女士明显属于个人利益有损公司利益的情况。其未能提供已向惠普公司报告的证据,故惠普公司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解约并无不当。
此外,法院认为,惠普各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故对伍女士主张其亲属均就职于惠普分公司,并不构成利益冲突的说法不予采信。最终,法院驳回了伍女士诉讼请求。
伍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员工应遵守约定的利益冲突披露义务
本案主审法官、浦东法院李尚伟表示,这是一起因员工违反利益冲突披露义务而被单位解雇的典型案例。
李尚伟表示,利益冲突披露,是当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及存有冲突的可能性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的一项制度。利益冲突披露是诚实信用原则、员工忠实义务在劳动关系领域的具象,亦是用人单位合理知情权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