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观察员胡方表示,目前澳大利亚的中小学的课堂上还没有引进监控设备,因此并没有关于将教室监控引入直播一类的争议。而更小一些孩子,比如幼儿园当中的孩子,虽然家长也会和中国的家长一样关心自己的子女,但是在幼儿园当中引入监控的也并不多。大部分幼儿园的老师每天会用照相机给孩子拍摄一天的活动情况,然后根据不同的孩子,把这一类观察照片发送给不同的家长,而一些特殊儿童监护地方则会有摄像头,比如有一些儿童医院对于一些需要特殊监护的婴儿会提供摄像头,家长可以登录账号看到自己孩子的情况。但是出于隐私考虑,这种摄像监控也仅仅只是拍摄到自己的孩子,隔壁床孩子情况是看不到的。澳大利亚对于摄像监控和网络直播的法律需要遵循1988年隐私法的规定,此后在2004年的澳大利亚监视设备法出台之后,对于一些特殊的监控行为作出必要补充。比如在一些刑事诉讼当中,为了采集可采信的监控数据,一些监控设备的限制条款可以豁免;换句话说在绝大部分日常非刑事犯罪的场合当中,网络直播和监控是必须要遵循保护他人隐私原则。除了必要工作人员之外,一些涉及他人隐私的视频直播不能公开化被他人查看。
最后看德国。出于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德国法律对在公共场所使用视频监控方面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既对设立视频监控的场所有所限制,还必须在视频监控处附近张贴醒目的监控标识。
德国观察员薛成俊介绍,所谓直播、自媒体、微电台这样新媒体产物在德国很难落地生根无序疯长。因为首先德国对各行各业,包括各种新事物都有与之相应的规范,一般不会先出现问题再想办法治理,都是兵马未动规矩先行。德国和欧盟都有非常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有明确界定。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收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即便是出于需要不得不收集信息,比如说在某商家订购一件物品,为送货上门顾客必须提供姓名、住址和电话号码,但是也仅此而已。在货物送达后,商家们必须删除该顾客的信息,如果商家想保留相关信息以用作市场调查等用途,必须向顾客说明得到其允许才可以。而且顾客可以随时撤销自己的决定,要求立刻将自己的信息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