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开公司不能“任性”!
明星凭借个人影响力和财富进行投资或创业,属于明星的一种“理财方式”。然而,由于缺乏企业运作经验,团队管理能力,更无暇亲自管理公司,能创业成功的明星尚属少数。
据品途商业评论报道,凭《中国好声音》一夜成名的歌手平安,曾与人合伙创立的公司——上海奥奇进出口有限公司,结果创业一年多就被迫进行破产清算,大股东“失踪”,多名债主上门追债。
据界面报道,演员聂远曾开过一家主营贵州菜的“黔菜研究馆”,经营了半年之后,餐厅的生意就开始走下坡路,一年后倒闭;2010年8月,田亮和叶一茜的夫妻饭店“靓厨”,结果不到二十天被迫歇业,理由是该餐厅无证营业;赵薇开在三里屯的“乐福餐厅”餐厅,也在拖欠16万供应商货款的情况下,惨淡关门;郭德纲创办的“郭家菜”也在2013年5月黯然停业。
这些创业失败的原因几乎如出一辙——明星管理不善,不参与实际运营,且没有与专业的合作伙伴,或管理团队进行配合。
不过,顾客多数是冲着明星的名气来消费,一旦出现问题,用“不知情”来搪塞,不仅不合情理,也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新京报的报道指出,团队根据明星授权而行动,法律后果应归于明星个人。另外,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如果该公司属于明星个人所有,明星应对该公司所有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在明星属于“出资”合伙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也就是说,明星应就该团队侵权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不过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