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金立公司立即停止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与下载服务,停止生产、销售内置有播放和下载侵权音乐制品软件的手机;判令华中通讯立即停止销售内置有播放和下载侵权音乐制品软件的手机;判令金立公司赔偿腾讯公司1340万元。
被告:手机仅提供歌曲自动接入服务并非内容提供商
对于腾讯公司的说法,被告金立公司和华中通讯并不认可。金立公司的代理人表示,金立公司生产、销售的两款涉案手机仅提供相关歌曲的自动接入服务,并非相关歌曲的内容提供商,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了证明这一情况,金立公司请其合作方的技术人员在庭审现场进行演示。
技术人员拿出涉案手机的同款手机,通过互联网播放、下载了歌手林忆莲的一首歌曲,该手机歌曲的音乐源URL地址自动链接到第三方合作公司的客户端。整个演示过程,原被告双方的技术人员均“坐镇”现场把关,并相互提出专业性的技术问题。
金立公司认为,金立公司是手机的制造商,只提供硬件生产,涉案歌曲并不存在在手机的硬件上,而是在第三方的客户端。金立公司与专业的音乐合作商签有音乐订制协议,并根据合作协议播放指定歌曲,金立公司对涉案歌曲无权删除、修改、编辑、推荐,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行为。同时,其代理人还提出,原告的音乐授权截至2016年10月31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经超过授权期限,其诉讼地位不适格,无权提起诉讼。
华中通讯答辩称,作为销售商,华中通讯对涉案手机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负有审查义务;未见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涉案手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发布禁售令,禁止涉案手机在市场上流通,因此,华中通讯的销售行为并不违法,没有实施过损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不应被牵连到本案的诉讼程序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