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下午,西安中院开庭审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华中通讯广场有限公司之间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腾讯公司认为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670首歌曲,未经授权,即可通过被告手机内置的音乐软件下载播放,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索赔1340万元。
原告:被告手机未经授权 擅自向公众提供歌曲在线下载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4月24日下午,这起备受关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在西安中院开庭审理,西安中院副院长赵海峰担任审判长。由于争议内容涉及互联网技术,经法庭允许,原被告双方均请专业技术人员到庭审现场进行技术分析。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了索尼音乐娱乐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5年10月,原告在西安华中通讯广场(以下简称“华中通讯”),购买了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立公司”)生产的金立GN9006和金立GN9007手机各两部,在公证处将上述手机上网后,通过其自带的“Amigo音乐”软件下载了大量原告取得授权的歌曲,共670首。
腾讯公司认为,被告金立公司是上述手机的开发者、制造者和销售者,未经授权擅自通过金立GN9006和金立GN9007手机内置的“Amigo音乐”软件,利用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音乐作品,企图通过涉案侵权内容的提供,来增加手机卖点、提高销量,侵权主观恶意明显。被告手机的销售量巨大,其侵权行为影响了版权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