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 “曹操专车”为APP,但指向的是专车预约服务来源,所以“曹操专车”标识区分的是服务来源。且与“说曹操”在目的、服务方式、消费对象等方面不相同,不存在容易使公众混淆的特定联系。
在商标样子上,“说曹操”为纯文字,“曹操专车”为图形文字组合,二者整体结构不相似。在商标含义上,“曹操专车”指向专车服务,“说曹操”会被理解为对历史人物曹操及其经历的评述,所以二者文字部分的组成、含义也不相似。
此外,曹一操公司未对注册商标“说曹操”进行过实际使用,该商标不具有知名度。而“曹操专车”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公众通过就可以识别曹操专车服务。从两者使用的实际情形来看,也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综上,杭州滨江区法院对“曹操专车”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认为“曹操专车”不构成对“说曹操”的商标侵权,驳回原告浙江曹一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0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高速增长
像“曹操专车”这样的商标侵权案件,只是浙江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中的一种类型。
以杭州为例,30年来,杭州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高速增长,收案量从1984年的2件、2000年的175件上升至2016年的6382件;受理的案件类型已从传统的著作权、商标、专利等纠纷,不断延展到植物新品种、网络域名等新领域,目前已经覆盖了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以及各种方式的市场竞争行为。
据了解,全省法院在2016年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8630件,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405件,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7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