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操专车APP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未构成侵权

2017-04-19 16:33:04来源:浙青网-青年时报

虽然 “曹操专车”为APP,但指向的是专车预约服务来源,所以“曹操专车”标识区分的是服务来源。且与“说曹操”在目的、服务方式、消费对象等方面不相同,不存在容易使公众混淆的特定联系。

在商标样子上,“说曹操”为纯文字,“曹操专车”为图形文字组合,二者整体结构不相似。在商标含义上,“曹操专车”指向专车服务,“说曹操”会被理解为对历史人物曹操及其经历的评述,所以二者文字部分的组成、含义也不相似。

此外,曹一操公司未对注册商标“说曹操”进行过实际使用,该商标不具有知名度。而“曹操专车”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公众通过就可以识别曹操专车服务。从两者使用的实际情形来看,也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综上,杭州滨江区法院对“曹操专车”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认为“曹操专车”不构成对“说曹操”的商标侵权,驳回原告浙江曹一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0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高速增长

像“曹操专车”这样的商标侵权案件,只是浙江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中的一种类型。

以杭州为例,30年来,杭州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高速增长,收案量从1984年的2件、2000年的175件上升至2016年的6382件;受理的案件类型已从传统的著作权、商标、专利等纠纷,不断延展到植物新品种、网络域名等新领域,目前已经覆盖了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以及各种方式的市场竞争行为。

据了解,全省法院在2016年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8630件,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405件,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7 件。

阅读全文
    相关标签:
阅读(0) 编辑:ET005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三门峡生活网”的作品,转载须注明“来源:三门峡生活网”,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凡本网注明来源其它网站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邮箱:smxtougao@163.com
相关阅读
新闻热图更多 >>
今日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