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3日,索尼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4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于2015年11月16日对该案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第28356号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ZL02139508.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至此,西电捷通公司在与索尼公司较量中,赢得关键一局。
判赔金额: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而在本案中,对于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获得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与此同时,原告亦主张以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
而在案证据显示,原告提交了四份与案外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的专利提成费为1元/件。
工信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出具的材料,被告在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已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移动电话机产品的数量为2876391件。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原告“以许可费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的主张、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8629173元。此外,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而产生的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74194元,法院亦予以全额支持。两项合计判赔9103367元。
深远影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格局正在改变
由于先发优势,三星、诺基亚、摩托罗拉、黑莓、爱立信、索尼以及高通等专利巨头一直是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上游厂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