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且,2016年3月小明已近17岁,其拨打被告客服电话要求恢复上网功能等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故无须征得作为法定代理人王先生的同意。涉案号码属于家庭套餐,副卡由家人使用符合通常情况,在小明使用本机号码拨打客服电话,并正确提供注册登记的号码使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的情况下,移动公司依其申请为该号码恢复上网功能并不存在过错。小明作为在校学生,高频度使用手机上网,作为父亲理应有所察觉,望王先生在日常生活中多关注孩子的学习、生活,引导其健康成长。
2017年2月16日,普陀法院认为原告王先生要求被告移动公司退还电信服务费用的诉请缺乏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