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一饭店内顾客就餐摔倒,责任谁来担?

2024-08-04 00:28:32来源:灵宝法院

顾客在饭店用餐期间摔倒致受伤,饭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诉调中心圆满化解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经调解员释法析理,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25日,鲍某在某饭店就餐期间,在卫生间内不慎滑倒,致使左侧膑骨脱位,鲍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去医疗费27804.2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鲍某向灵宝法院起诉要求餐厅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6万余元。

法院调解

灵宝法院诉调中心受理该案后,调解人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联系,鲍某认为由于饭店卫生间地面积水、油渍较多,且没有任何防滑措施,故导致其滑倒,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而饭店则认为,鲍某摔伤系个人原因所致。调解人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前往现场调查了解具体情况。

结合当事人陈述、现场查看后,调解员认真梳理案情,从双方争议点着手,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对饭店经营者和鲍某进行析理说法:饭店作为面向公众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有义务加强安全防范管理,避免安全隐患,但饭店未及时对湿滑地面管理维护,亦无证据佐证事故发生时设置警示标志,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鲍某损害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鲍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入公共场所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其在经过湿滑地面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案件事实、双方过错行为、损害后果等因素,在调解员的主持下,鲍某与饭店经营者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饭店向鲍某赔偿各项损失4.5万元,并当场付清,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饭店作为人员较密集的公共场所,在为顾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就餐环境时,应经常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也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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