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子女限制就读 网友:父母欠钱还钱就是了,和孩子有什么关系

2018-08-30 13:08:32来源:海疆在线

近日,河北衡水市桃城区法院的一封司法建议书火了。建议对象为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建议内容为“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

限制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透露着什么?

限制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透露着什么?

这封司法建议书让各方很鲜明化为两派,反对者认为这对于:“父母欠钱还钱就是了,和孩子有什么关系。”问题是这些老赖变相地拒绝执行法律裁判,所以拥护者认为:“这个做法好,值得推广!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转移钱物一追到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早就对此作出了规定,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可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相关学校限制“失信人员”子女就读的建议并无不妥。

尽管有人质疑这是“连坐”行为,但是可以从法律法规上可以看到只是建议高收费学校对其进行限制,并没有不允许其到公立学校进行受教育。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利依然受到保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连坐”。并且这里的司法建议也只是一种建议行为,并不具备强制性,高收费学校有选择的权利。

失信人员又名曰“老赖”,近年来被爆料出来的老赖们更是刷破大家的三观,以至于提起“老赖”就颇有几分嫌恶之感,说是“过街鼠辈”也不为过。而老赖的代表,笔者第一反应就是2017年突然在网络引起高热关注@认真的赵先森,赵先生为追讨肇事者赵某的赔偿金的无奈和愤怒仍然历历在目。

对于老赖无耻行为,@认真的赵先森最有发言权。笔者最开始了解到这件事情是由于赵先生2017年发布的一条视频。视频中可以看到因为交通事故而瘫痪在床的赵先生的父亲神志不清,骨瘦如柴,因为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老爷子患有多种严重并发症。而造成这一切车祸肇事者黄某却屡屡因为“没钱”拒绝赔付85万赔偿金,也存在转移资产行为。其结果就是赵老先生去世了。目前黄某被判8个月。这样的结果是令人意料之中的也是意料之外的。被判刑那是大快人心的,但是关于赔偿金一事到目前而言依然没有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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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像赵先生一家的遭遇从来都不是个案。谁来问老赖的赖账来买单?显而易见,老赖如此猖狂已经成了社会问题,以至于执法部门只能挖空心思去加以限制,也就不难理解颁布《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初心。但是从本质上而言,这也并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那么该如何“督促”老赖能够执行法律决判呢?对于这一个问题,人们固有的印象就是法院执行不到位,是部门的玩忽职守造成老赖们有恃无恐。问题真是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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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拿文中的赵先生的案件来说,赵先生如果要合法追讨自己的赔偿金,那么就要掌握肇事者黄某名下的资产、以及不动产等信息,那么执行部门才能快速根据这些资产迅速评估出与赵先生所获得的赔偿金金额相当的资产,再进行抵押拍卖。一旦漏了哪些环节,很不幸,这些问题又得重来,其实追讨赔偿金真的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

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应该了解到,由于法院在接收案件再到审判期间,存在着肇事者在法院提起审判之时迅速转移资产,从而金蝉脱胶规避责任,这是法律的漏洞之一。尽管可以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可以向法院要求冻结肇事者名下资产,但很多时候绝大数人都忽略这一点,这就给那些人转移资产的机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只能冻结肇事者本人的资产,一旦资金转移,那么法院也是无可奈何。

笔者曾看过这样一篇文章,讲地就是执行难的问题。其中印象很深刻地就是关于执行困难的原因,首先就是查人找物难。据悉,在传统执行工作模式下,执行人员要到各个部门“登门临柜”查找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要至少两名执行人员,带上证件材料实地去各个银行柜台查控财产,效率非常低,一天也就跑两三家银行。且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隐匿财产、规避执行,有时还遇到不协助执行的问题和其他状况,很难完成查询任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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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还存在财产变现难,几乎所有的财产需要通过评估拍卖程序变成现金才能向当事人支付,这就造成了时效性低的状况。并且拍卖因为当时的经济大环境下,非常容易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就会因此存在围标串标、职业控场、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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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造成了案件不可能短期内解决,因此就会出现跨度长,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归档。而且据笔者向法律人士了解到,法院负责审判,而具体的执行则是由法院的下属机构——执行机构负责。尽管执行部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需要严格遵守一定的程序才能执行。

这就反映了我国社会诚信建设不健全,失信得不到及时惩戒,失信成本较低,导致有些当事人不守信用、不讲诚信,不仅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反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长期以来,对于这种不讲诚信的行为,人民法院缺乏有效的打击手段,没有及时给予惩戒,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造成执行难。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真的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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