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4日,李某某驾驶农用车与苏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苏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苏某某不幸去世。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某负次要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给这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重创,苏某某家从此失去了家中的主要劳动力和唯一的经济来源。苏某某的父母、妻子、子女五人在索赔未果后,诉至陕州区法院请求赔偿,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628809.66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五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其住所地寻找李某某,但始终无法找到李某某的下落,后经执行法官多方调查,李某某目前租住于三门峡市区某处,执行法官遂前往该租住房送达执行文书,李某某之妻在收到上述文书后,以李某某长期在外务工、家中经济困难等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执行工作。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给李某某之妻做思想工作,李某某之妻先是答应配合法院工作,但随后又拒不配合。后经执行法官多次走访打探,终于找到李某某的踪迹,2018年1月23日,陕州区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司法拘留后若仍不履行,将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官提醒: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拒不履行或者规避执行,人民法院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徐瑞龙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