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房琳 闾斌 通讯员 徐瑞龙 杨帆
法院判决后,却一直躲避不履行,近日,陕州区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司法拘留15日。
2016年5月4日,李某某驾驶农用车与苏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苏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去世。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某负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苏某某家中失去了主要劳动力和唯一的经济来源,使原本就困难的家庭更加雪上加霜。苏某某的父母、妻子、子女五人在索赔未果后,诉至陕州区法院请求赔偿。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28809.66元。然而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却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五原告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李某某住所地寻找,但始终无法找到其本人。后经执行法官多方调查,李某某目前租住于三门峡市区某处,执行法官遂前往该租住房送达执行文书。
李某某之妻在收到上述文书后,以李某某长期在外务工、家中经济困难等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执行工作。经过耐心调解,李某某之妻先是答应配合法院工作,但随后又拒绝。后经执行法官多次走访打探,终于找到李某某的踪迹。2018年1月23日,陕州区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司法拘留后若李某某仍不履行,将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