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月14日讯 2017年6月6日上午8时许,南京市江宁区禄口法庭附近发生一起骇人血案。泗洪男子蒋某某手持利斧,将来此和他打离婚官司的妻子程某砍倒,后又多次砍击程某头部,几乎导致程某身首异处。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庭审显示,蒋某某认为妻子程某把他辛苦挣的几十万拿走还出轨,是他采取过激手段的重要原因。法官表示,蒋某某的行为实在是极不明智。事实上,程某已经起诉离婚,蒋某某完全可以趁此在法庭上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通过法官做工作调解挽回婚姻,也不是没有可能。而他却在一只脚就要踏入法庭大门之时,选择了最最错误的解决方式,实在可惜。希望所有人都要树立牢固的法治意识,在面对婚姻和生活中的各种难题时,相信法律并依靠法律,而不是脑子发热冲动行事,造成种种悲剧。
男子在离婚官司开庭前砍死老婆
2017年6月6日上午8点多,摩的司机张某正在江宁区禄口街道茅亭路禄口法庭斜对面等生意,突然听到有人喊“不能这样”,他一抬头,看见一男子正拿斧头追一女子。在工商局门口,男子用斧头砍到女子头上,女子立即倒下。之后,男子又用斧头在女子头上砍了几下。这时候,禄口派出所保安队长张某某正好带着三名治安巡逻员驾驶电动治安巡逻车经过,张某赶紧上前对他们说前面有人砍人,巡逻车便迅速前往处置。
看到派出所巡逻车,砍人的男子没有跑,而是把斧头往地上的女子身上一扔,向巡逻车跑过来,嘴里说着:“我晓得跑不掉,我不跑,我把我老婆砍了”。见此,张某某先让几名巡逻员把男子控制住,同时用电台将情况报告给禄口派出所值班领导,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此时,被砍的女子趴在地上,头部已经血肉模糊。120急救医生到场后,对倒地女子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女子已经当场死亡。后经鉴定,程某符合遭锐器作用颈部致颈髓离断而死亡。
随后,砍人男子被带到了派出所。经查,该男子叫蒋某某,被砍死的女子叫程某,是蒋某某的妻子。当天,两人原本是要到禄口法庭打离婚官司的,不想蒋某某竟下了如此杀手。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蒋某某做出这种行为呢?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蒋某某砍死程某的原因,系怀疑程某有外遇,遂购买斧子进行报复。那么,程某到底有没有外遇?蒋某某这样怀疑有何证据?在2017年11月的庭审中,蒋某某等人的供述得以全面呈现。
他说老婆拿了他几十万还在外偷人
蒋某某供述称,2017年5月1日,他在无锡某工地干活,程某发微信说怀孕了,他确定孩子不是自己的,就与程某发生了争吵。“程某以前经常偷人,我都原谅了她。”蒋某某说,5月4日他回到家中,儿子说妈妈做流产手术去了,并带走了家里值钱的东西,只给儿子留了40元钱让他自己做饭上学。5月9日,他担心程某出事,还到派出所报案。不想,之后收到了程某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传票。5月19日,他到程某弟弟家找程某,但程某弟弟说程某不愿意见面谈。蒋某某还说,他想到这几年出国务工挣的40几万元钱都给了程某,自己现在身无分文,就于6月4日到横溪街道五金店买了一把斧头,准备开庭当天砍程某一条胳膊泄愤。
6月6日开庭当天7点多,蒋某某带着斧头出门乘公交车到禄口法庭,想在开庭前堵到程某好教训她。8点多,他在法庭对面小走廊看见程某站在法庭门口,就向程某冲过去将程某砍死。“2012年春天,程某还和我儿子的小学副校长赵某出过轨。”应该说,蒋某某关于程某行为的说法都是一面之词,死去的程某已无法和他对质。但法庭上出示的警方调查获取的证据以及多位证人证言却显示,蒋某某的说法也不全是空穴来风。
警方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则证实,2017年5月10日,蒋某某确实曾到江宁区横溪派出所口头报警称程某离家出走,并带走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请公安机关予以查找。2017年6月28日,警方从蒋某某手机中提取到的微信聊天记录则显示,2017年5月1日上午11:14,程某曾发微信告诉蒋某某称,“今天我身上没来,测试怀孕了。”南京某医院妇科医生范某某的证言称,2017年5月7日,程某到该医院做了人流手术,怀孕时间在70天以内。房东褚某某则证实,蒋某某一家三口在其家租房住了8、9年,蒋某某在外地打工,程某在超市上班,后来在家做家务,但从去年程某就变了,经常外出。
被告人儿子出具谅解书原谅父亲
证人王某称,他在江宁区湖熟打工,老婆、孩子在徐州老家,程某是他的小学同学。2017年3、4月份,他通过微信联系上程某。案发前一个多月,程某从横溪来跟他同居了。5月中旬,他陪程某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程某说孩子是老公的,反正不是我的,因为我与程某同居前没有发生过性关系。”6月6日8点多,王某陪程某到禄口法院开庭与蒋某某离婚。因为法庭还没有上班,他就到马路对面买水果,刚过了马路就看到蒋某某拿斧头追砍程某,他让蒋某某不要砍了,蒋某某问他是谁,他说自己是过路的。后来他报警并打了120。
蒋某某与程某的儿子证实,父母亲感情不好,经常吵架。母亲不买东西给他吃,经常打他,还没收了父亲给的400元钱。父亲在国外打工至2017年4月份才回国。母亲说4月7日发现怀孕,5月1日就离家去流产了,只给了他40元钱,让他一人在家里上学。5月4日,父亲回来后说母亲电话联系不上。母亲花的都是父亲挣的钱,父亲挣多少钱,母亲就要多少。蒋某某的母亲和死者程某的老家邻居等则称,蒋某某为人老实,不惹事,脾气很好,不喝酒不闹。程某长得很漂亮,在外面听过她跟别的男人的闲言碎语。希望看在小孩和老人的份上,对蒋某某从轻处罚。法庭上,辩护人出具了蒋某某儿子的谅解书,表示对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蒋某某从轻处罚。被害人程某的母亲也表示放弃对被告人蒋某某的民事赔偿要求。蒋某某老家泗洪县某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蒋某某一贯遵纪守法,和社邻和睦相处,从未做过违规违法的事情,群众联名要求对蒋某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蒋某某主观上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被害人自己对案件起因也有过错,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持斧头追砍被害人头颈部数斧,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蒋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并取得被害人部分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程某对于案件的引发并无过错,但根据具体案情,在量刑时可予以综合裁判。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蒋某某、程某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