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五岁男孩家门口离奇失踪 竟遭同村人绑架
2017年12月22日上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曾经在渭南市大荔县引起轩然大波的一起刑事案件,这起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正是源于3名被告人在6个多月前亲手种下的恶果。
失踪的小男孩叫帅帅,今年只有5岁,2017年6月18日上午,独自去村里商店买东西的帅帅却突然离奇的从家门口失踪了。
帅帅的离奇失踪让他的家人心急如焚,当时便发动了很多村民四下寻找孩子的踪迹,可直到当天中午12点,却依然没有帅帅的任何消息。无奈之下,郭师傅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利用手机微信平台发布寻人启事,希望知情人提供孩子的线索。
就在所有人都在为帅帅的安危忧虑不已的时候,黄昏时分,帅帅的家人却突然接到了一条恐怖的微信留言,发微信的人说孩子在他们手上,要求三十万的赎金。
当时绑匪一直使用的是手机微信与帅帅的家人联系,警方一时间也无法判断对方的身份,而且通过调查,侦查员发现绑匪所使用的是在国外注册的微信账号,登记的身份信息都是假的。但是在聊天中,绑匪告诉受害人,自己十几分钟就能知道谁在受害人家里,并且威胁受害人不要报警,民警们判断,这些绑匪对受害人家非常了解,很有可能是本地人。
正如警方当初的判断,三名被告人中的王团就住在帅帅家所在村子里,而且他与帅帅的父母都十分熟识。让人无法理解的是,王团等人为什么还要处心积虑的对活泼可爱的帅帅实施绑架,勒索钱财呢?在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王团等人却表示自己也是身不由己。
原来被告人王团喜欢赌博,整日好吃懒做,把赌博当成了赚钱营生的工具,渐渐的王团沉迷其中无法自拔,但最终的结果却是越输越多,债台高筑。而与王团有同样命运的还有被告人靳杨平。
就在2017年6月15日这一天,被告人王团再次遭遇了债主的催债,然而经济拮据的王团却根本无力偿还,心乱如麻的他便找来了与自己同病相怜的靳杨平,而此时的靳杨平也正与王团有着同样的烦恼。
被告人王团说,他之所以会想到绑架孩子,完全是突发奇想,因为大荔县近些年来冬枣、甜瓜等新型农业产业发展迅速,很多村民靠着勤劳的双手,都先后富裕了起来,而这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就成了王团的作案目标。
当时王团和靳杨平二人商量之后,觉得有些势单力薄,便叫来了和靳杨平同村的靳文强,三人便一起去踩点,可回来之后靳文强却觉得王团和靳杨平的计划太过冒险。
虽然靳文强临阵退缩,但这却并没有让王团和靳杨平两人放弃计划,他们最终还是决定孤注一掷。2017年6月18日一大早,王团和靳杨平就再次赶到了之前踩点的地方,开始寻找作案的目标。而这时帅帅独自出门去商店买东西,就成了这几个人的目标。
虽然已经得知了孩子家人报警的消息,但王团却并不打算就此放弃,但一时找不到合适的联系方法索要赎金,这也让他一时苦恼不已。可令人意外的,之前还劝靳杨平将孩子放了的靳文强,这时却主动提出,他可以在网上购买微信号,肯定能够联系到孩子的家人。那么他为什么这么做呢?因为靳杨平还欠靳文强一万五千元,他想着自己帮忙弄点钱,也好让靳杨平赶紧把钱给自己还上。
最终经过王团和帅帅家人的一番讨价还价,最终将赎金从30万降到了25万,而交易事件也定在了6月19日早上的十点。
为了防止激怒犯罪嫌疑人,伤害到孩子,警方让帅帅的家人暂且答应绑匪提出的赎金要求,可这么短的时间要筹集25万的赎金,对于帅帅的家人来说实在难以办到,而就在这时一个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村民们在知道这个事情后纷纷倾囊相助,大家都给帅帅一家凑钱,就在一个小时的时间凑够了60万元。
2017年6月19日上午,在变换了多个交易地点之后,狡猾的王团终于如愿以偿的拿到帅帅家人送来的248900元赎金,而紧接着王团等三人就对这笔不义之财进行了分赃。
而在缴纳了赎金两个小时之后,帅帅的家人也终于收到了王团发来的微信,说孩子已经被放在大荔县医院门口一个夜市摊上。民警们立即赶赴现场,终于见到了被绑架了35个小时的帅帅。
原本被告人王团等三人以为已经将帅帅平安释放,而且在整个绑架的过程中并没有给警方留下什么可供侦查的线索,他们便可以高枕无忧,将勒索来的赎金偿还债务,自己也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可没想到很快他们就相继落入了法网。而他们不计后果,孤注一掷所亲手酿造的恶果,却已经让他们深陷犯罪的泥潭。
当时在王团等三名被告人落网之后,大荔警方相继追回了赃款195240元,而开庭之前,三名被告的家属也陆续将三人挥霍掉的钱财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全额退还,并且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精神损失。
同时公诉人还认为,王团等三人绑架勒索钱财的数额较大,因此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三名被告人虽然均表示认罪服法,但却以没有对帅帅实施暴力伤害为由不断为自己的罪行辩解。
随后法庭宣布休庭,合议庭经过合议之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傅桥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二、被告人靳杨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靳文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面对一审的判决结果,被告人王团、靳杨平、靳文强均表示不提起上诉,如今的他们虽然追悔莫及却也早已无济于事,除了对受害人家庭的忏悔之外,他们对自己的家人也有着难以弥补的亏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