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新政2018年元旦起实施

2017-12-31 15:10:36来源:房天下

三公管[2017]01号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批复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单位《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三公字[2017]34号)请示已收悉。经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提取政策调整

(一)调整购房提取的条件

1.调整五年期限购房支取的条件。将“提交5年之内的经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部分”调整为:“缴存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时,提交3年之内的经当地不动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款总额。”

2.调整直系亲属购房支取条件。将“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含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公积金的部分”调整为“取消直系亲属购房支取条件。”

(二)调整住房贷款提取的条件

将“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来偿还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总额的部分”调整为:“取消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支取条件,继续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职工及配偶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

(三)降低租房提取的额度

将“租房提取公积金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为18000元的部分”调整为:“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名下无房产,租住商品住房、公租房的,可每年申请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来支付租金,一年最高可支取9600元。”

二、贷款政策调整

(一)合理收紧贷款条件

1.将“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凭3年内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部分”调整为“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在职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凭2年内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违约责任增加条款“若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期间无故停缴、断缴,贷款余额按现行住房公积金利率上浮20%执行。”

3.将“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还款额应当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基数和的60%的部分”调整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当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基数和的50%,其偿还能力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标准来核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收入将不再计入家庭月收入中。”

(二)调整贷款首付比例

将“购买首套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再次购买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的部分”调整为:“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40%;已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能再次申请贷款。”

(三)调整贷款额度

1.将“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调整为“缴存职工家庭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按照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且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

2.将“新开户单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部分”调整为:“当年新开户企业单位正常缴存满24个月,且职工正常连续足额缴存满12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调整异地购房贷款政策

将“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户籍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部分”调整为:“取消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户籍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

(五)调整二手住房贷款比例

将“二手房参照契税发票上的价格以及购房合同原件的价格,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认定房屋总价的部分”调整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二手住房贷款时,贷款审批时按照《存量房合同》的交易价格或《税收缴费书》上的总价款(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的70%核定,且最高不超过贷款限额。房龄超过30年(含30年)的不予办理贷款业务。”

(六)调整直系亲属参贷业务

将“借款人未缴存公积金的可以利用已缴存公积金直系亲属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部分”调整为“取消直系亲属参贷业务。”

(七)调整商转公业务

将“借款人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转为公积金贷款的部分”调整为“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在职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商业贷款后,可凭2年内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调整提前还款条款

将“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须在还款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部分”调整为:“按月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在次月还款日前15个工作日申请部分提前还款,贷款偿还期间仅允许一次部分提前还款。”

以上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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