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试婚一个月后分手”这一消息引发网友关注。“试婚”什么意思?同居和试婚是一回事吗?难道现在社会已经这么前卫了?现在要说的“试婚”双方在试婚一个月后分手,却因“押金”问题闹上了法庭。怎么回事呢?
据悉,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经朋友介绍,25岁的杨某认识了在崇川区打工的赵涵(化名)。2016年农历正月初九,在双方家长主持下,确定恋爱关系。
按照在当地习俗,在外务工的青年男女经人介绍恋爱后,以防感情生变,男方会要求女方一同外出打工,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若是因男方原因不能结婚的,“押金”归女方作为补偿,若是因女方原因不能结婚的,“押金”全额退还。
因此,杨某给了赵家16.6万元,其中10万元为“押金”,4万元为“金子钱”,2万元为“衣服钱”,6000元为“见面礼”。因赵涵单位还有不少事情需要她回去处理,两人相约待赵涵处理完手中的事情就回安义相聚。
一个月后疑似因男方生理问题试婚一个月后双方分手,这16.6万元成为双方在法庭上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作为男方的彩礼退还还是女方对“押金”有权“没收”呢?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的10万元“押金”、4万元“金子钱”、2万元“衣服钱”和6000元“见面礼”是同时给付的,不管称谓如何,均是杨某依据当地风俗,给赵涵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款项。明确用于将来缔结婚姻和以财产作保证,其性质均应属于彩礼。
最终,法院酌情判令赵氏父女退还原告杨某10万元“押金”、2万元“衣服钱”及价值3万元的黄金首饰。赵氏父女坚持认为,“押金”不应退还,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