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7日,陕州区法院执行干警在伊川县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遭遇被告人吴某某暴力抗法,一名法警手部被砍伤,11月9日,陕州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5年9月11日,武某某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陕州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吴某某未予履行,武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陕州区法院向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吴某某既未履行给付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后陕州区法院向又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罚款决定书、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吴某某仍拒不执行。2017年10月17日,陕州区法院执行干警一行三人,来到吴某某住所,对吴某某依法进行传唤,因吴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决定对其予以拘传时,吴某某拒不接受,并持刀阻碍执行,一名法警在制止其行凶过程中,左手手掌被砍伤。随后,吴某某因故意伤害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因吴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暴力阻碍执行,武某某于10月24日向陕州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立案受理,10月27日,吴某某被陕州区法院决定逮捕并送交陕州区看守所羁押。
陕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通过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的人员,都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徐瑞龙 蔡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