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为保护白天鹅立法,11月1日起施行

2017-10-30 12:34:11来源:黄河时报

□时报记者 郑帅 文/图

随着今年第一批白天鹅来到三门峡越冬,《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专门为了保护白天鹅而制定的法律条例也应运而生,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三门峡市将从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期”三个层面,对白天鹅进行层层递进的保护。

白天鹅已经成为三门峡一张响亮的城市名片

1、我市第一部保护白天鹅的条例诞生

该《条例》于2017年8月10日由三门峡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9月29日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正式批准,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我市自2015年取得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保护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的条例。

该《条例》要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条例》实施后,在我市境内适宜白天鹅野外生息繁衍的黄河滩涂、沼泽、湖泊及浅水区域等湿地将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在湿地内进行规划、建设等。

据了解,该《条例》不仅保护白天鹅,对活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天鹅属鸟类和白天鹅栖息地重点保护区内的其他野生鸟类等动物的保护同样适用。

2、每年10月到次年3月,天鹅湖等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放风筝、鸣笛、游泳、遛狗

依照《条例》,在白天鹅栖息地分别设立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本市行政区域内适宜白天鹅栖息的湿地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白天鹅实际栖息活动的区域为重点保护区。目前,三门峡市区天鹅湖国家湿地公园(含青龙湖、苍龙湖等)、黄河公园,湖滨区王官,灵宝市冯佐、北营、老城渡口、孟村,渑池县南村等黄河滩涂湿地均划为白天鹅越冬重点保护区。

该《条例》规定,保护区内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养殖;开渠、打井、挖窑、挖塘、取土;乱扔垃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捡拾鸟蛋;擅自引进外来物种;以及其他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在重点保护区内,除了以上禁止的行为,还禁止种植影响白天鹅起飞、降落、游动、觅食等栖息活动的高杆陆生植物和水生植物;划船、行船、垂钓、野炊、宿营;捡拾、采挖可作为白天鹅食物的野生植物、种子、果实;擅自放生;涂刷红色等容易惊吓白天鹅的鲜艳颜色;以及其他破坏重点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每年10月至次年3月为本市白天鹅重点保护期。在此期间,重点保护区内还禁止直升机超低空飞行;擅自放飞或者驾驶无人机、航模、动力伞、滑翔机、热气球等低空飞行器;放飞孔明灯、风筝、氢气球等飞行物;燃放烟花爆竹,闪烁射灯,制造高分贝噪音污染、鸣笛;游泳、遛狗、放鹰;驱赶、惊吓白天鹅;翻越护栏、随意投食;其他影响白天鹅栖息的行为,对白天鹅进行层层保护。

3、每年11月22日定为“保护白天鹅宣传日”

该《条例》要求,白天鹅栖息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白天鹅栖息地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与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保护规划中要督促相关部门采取环境营造、植被修复、水源补充、退耕(垦)还湿、污染治理、生物防控等措施保护白天鹅栖息地。

环保、水利、河务、住建、林业、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挥自身职能,加强对白天鹅的保护。

位于保护区内的单位和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受困的白天鹅时,应当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管理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禁止非法圈养、猎捕、杀害白天鹅;禁止非法收购、出售、利用白天鹅及其制品。

《条例》中要求,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对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将每年的11月22日定为保护白天鹅宣传日。

4、违反《条例》最高可处罚金20万元

记者注意到,《条例》还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对保护区内8类禁止行为,如:禁止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违者除限期恢复外,还要被处2万元至20万元罚款。

另外,还有一些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一不留意就触犯了《条例》。每年10月到次年3月期间,在重点保护区放飞无人机等要被处以200元到1000元罚款;放飞孔明灯、风筝、氢气球等要被处以100元到500元罚款;鸣笛处罚50元;游泳、遛狗,驱赶、惊吓白天鹅,拒不改正,将面临200元的罚款;翻越栏杆、随意投食也将处以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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