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试用期满前一日被告人被辞退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查明,于某入职沈阳分公司担任高级人力资源顾问,双方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
西门子公司表示,由于于某在职期间的表现令公司管理层不满,管理层以及于某的上级经理一致认为她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不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因此,公司按规定流程于2011年2月25日以邮件方式告知于某试用期不予通过的决定,并通知她劳动合同于2011年2月28日解除。
记者粗略估算,于某被告知离职时,距离试用期满仅仅差了1天。
判决:讨薪辩解不予认定敲诈勒索终审判3年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法制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司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表示,于某所提“她向被害单位索要钱款是依法讨薪,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她没有以公开赫尔曼的性爱视频要挟被害单位,她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与事实不符。
鉴于于某犯罪未遂,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