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犯罪活动与日常娱乐活动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个人参赌的财物在5000元以上,或组织3人以上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到5万元以上的,都属于赌博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对于APP平台行为的定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05年就联合发文,明确开设赌场罪不仅限于实体场所,互联网虚拟空间也应纳入约束。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会同司法部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开设赌场”的行为做出进一步明确界定。《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包括: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另外,由于玩家的赌博行为是和系统发生的,通过APP平台在此过程中运用外挂等技术手段作弊导致玩家输多赢少,越陷越深不能自拔,APP平台还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