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应邀出席海外反器官贩卖全球峰会,分享了中国器官捐赠和移植的改革经验。近日,黄洁夫接受了央视记者专访,他认为,近年来,我国在遵循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器官移植的伦理学原则的同时,已经摸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器官捐献与移植之路,相关法治建设在不断完善,黄洁夫认为,目前有必要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进行修订。
黄洁夫介绍,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作为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里程碑式的一部法规,开创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法治进程新阶段。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明确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增加了“器官买卖罪”。同年,《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试行)》发布,进一步规范了人体器官捐献报名登记和协调员管理工作。2012年,《关于进一步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意见》颁布施行。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停止使用死囚器官,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特别在2016年,《红十字会法》刚刚颁布,把《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参与器官捐献工作列入进了《红十字会法》,所以这个法治的建设不断在完善,同时生存率、存活率大大的改善,在这样的情况下,为配合器官移植发展的需要,我们国家的六个部门又出台了六个部门的绿色通道,器官转移的绿色通道。所以每一年,每一个阶段都出现了很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