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资委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

2017-05-02 16:30:44来源:证券时报APP

­天津国资委5月2日发布消息,天津国资委、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印发关于《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对于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拟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2.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不低于10%,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为最大股东,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试点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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