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他人的行为本质上侵害了他人的性权利,侮辱了他人人格。”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资深检察官邓学平说,对他人实施与性有关的淫乱、下流的动作或行为,是认定猥亵的关键。“这既包括有身体接触的、直接对他人实施的猥亵行为,也包括无身体接触、但在他人面前实施的与性有关的猥亵行为。”
邓学平认为,本案中男司机在女乘客面前自慰,侵害了女乘客的个人尊严,属于猥亵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一般的猥亵与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应如何区分?
“这主要看猥亵过程中,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强制性手段。”邓学平介绍,对于非强制性猥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强制性猥亵,即行为方式上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则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二】
传播淫秽物品还可能侵权
在网友的讨论中,有人为乘客汪女士“叫屈”,认为她在微信群发淫秽视频“只发过一次”,本身又是被猥亵的受害者。
邓学平律师介绍,警方对汪女士的治安处罚依据,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自慰视频属于淫秽录像,拍摄视频属于制作行为,在微信群发布属于传播行为。”邓学平介绍,微信群和朋友圈这种网络空间可以再次传播,汪女士和同事钱某通过微信发布司机自慰视频,属于传播淫秽物品,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邓学平还认为,汪女士的传播行为已构成对司机许某隐私权的侵犯,“自慰属于个人隐私,此类视频非经同意不得散布和传播。男司机的猥亵行为虽然违法,但他同样享有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