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购房款项的支付进行限定,购房者的购房款需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且必须使用买卖双方的银行账户,5月1日起开始实施。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仍需经过买卖双方银行账户完成,办理业务的银行需按照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对现金缴存报告大额交易。
答记者问环节,相关部门指出,房地产行业是特定非金融机构之一,在房地产行业存在利用复杂融资工具的特征,容易被用来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在该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
在答记者问环节,相关部门指出,房地产市场可能存在的可疑交易主要表现为,出卖人或买受人身份与其交易的房产价值存在明显不相符等。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辖区内各商业银行:
为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维护房产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产交易时,应履行以下反洗钱义务:
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对房屋交易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登记,并在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环节,要求交易当事人填写确认相关的身份识别表,上传有效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