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一男子挖了三株“野草”被判3年缓刑

2017-04-15 08:43:07来源:大河网 作者:宋向乐 王飞

“路边的野花真不要采”,就因为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卢氏县一男子获3年缓刑。4月12日,大河网记者从三门峡市检察院获悉,由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挖“野草”就构成犯罪,秦某思想受到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这是三门峡市检察院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下称“专项活动”)的一个缩影。

卢氏县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杨妙伟告诉大河网记者,我国从立法上加大环境资源整治力度,比较刚性的法律规定有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10多个罪名。公民如果法律意识淡薄,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犯罪。

秦某就是发现附近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就利用干完农活回家的间隙采了三株,被森林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当时秦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

2016年8月29日,该院经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办案的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通知书”后,依法对秦某立案侦查,并顺利移送起诉。

“专项活动”以来该院采取多项措施,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他们发挥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民事行政、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的作用。内挖潜力,形成合力;适时召开由公安、森林、消防、城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强调协调,强化配合;积极畅通两法衔接平台,突发事件舆情报告,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等渠道,广辟案源,接受监督,保证了“专项活动”立体推进。

据悉,2016年以来该院在开展专项活动中,监督立案22件24人,目前已判决12件13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记者 宋向乐 通讯员王飞 杨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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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0) 编辑:薛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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