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告法中,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都进行了明确定义,相对于网红经济而言,上述角色却都变得有些模糊不清。当自己的偶像在直播过程中冷不丁开始绘声绘色推销某个产品时,对于粉丝而言,似乎是看到了某个广告,但又感觉是在和偶像互动,“就在半梦半醒之间,我们忘了还有明天”,于是头脑一发热就买下了或许是完全用不着的产品。一些自己开网店或者代理某个产品的网红,实际上可以做到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于一体。
网红经济角色的模糊化,是网络信息传播多元化带来的必然结果。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这种多元化的趋势还会进一步增强,网络经济或许只是冰山一角。网红经济不能成为法外之地,但前提是必须有法可依。网红经济颠覆了传统广告模式,现有广告法对于网红经济的一些不适应之处提醒人们,需要从更宏观的层面建章立制,规范那些基于商业利益的网络信息传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