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道德模范管理办法出台

2017-03-30 09:49:23来源:三门峡市文明办 作者:阴波

为充分发挥道德模范的榜样引领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昨日,《三门峡市道德模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座谈会举行。

近日,三门峡市制定出台了《三门峡市道德模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建立道德模范帮扶长效机制,发放道德模范生活补助金是党和政府对道德模范生活上关爱的重要举措,发放对象为三门峡市历届全国、河南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和三门峡市道德模范。发放标准为:全国道德模范和提名奖获得者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助金、河南省道德模范和提名奖获得者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补助金、三门峡市道德模范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金。道德模范生活补助金从市财政专项经费支出,由市文明办每月领取并负责发放。

据了解,《办法》中对生活特别困难道德模范,由市财政另外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帮扶慰问金。对有就业创业能力,尚未就业的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其就业创业,银行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采取扶持创业、联系企业落实就业等方式,对有就业创业能力,尚未就业的生活困难道德模范进行帮扶;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见义勇为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要主动对生活困难道德模范给予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道德模范子女,享受高中阶段助学金补助政策;符合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生活困难道德模范,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优先办理。

此外,《办法》还对以道德模范名义进行形象代言、组织团体、自我宣传等重要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违反道德模范操守行为以及违规撤销荣誉称号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

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道德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三门峡市道德模范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三门峡市道德模范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道德模范的榜样引领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全市公民道德建设,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印发<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明委〔2015〕6号)、《中央文明办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暂行)》和《河南省文明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现制定三门峡市道德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三门峡市文明办是三门峡市各级道德模范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道德模范的服务管理工作,具体做好关爱帮扶、心理疏导、思想政治教育、道德行为引导等。

第二条  道德模范是各级文明委在道德领域授予公民的最高荣誉称号。各级道德模范要珍惜荣誉,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更多身边人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自觉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传播者、引领者。

第三条  以道德模范名义进行形象代言、组织团体、自我宣传等重要活动,应向市文明办报告;全国、河南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应向市文明委书面汇报,并报省文明办审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文明办、市直单位属地管理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1.榜样意识不强,发表不当言论,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

2.放松道德修养,发生有违道德操守和公序良俗行为的;

3.缺乏正确义利观,利用道德模范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进行不当商业牟利的;

4.未履行第三条报告程序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文明办、市直属地管理部门向市文明办提交调查报告,经市文明委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

1.违反第四条所列情况,造成恶劣影响或经诫勉警示仍不改正的;

2.先进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的;

3.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

4.违反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民族团结和税务、工商、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

5.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

6.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7.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8.发生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行为的。

第六条 建立道德模范帮扶长效机制,发放道德模范补助金是党和政府对道德模范生活上关爱的重要举措,发放对象为我市历届全国、河南省道德模范和提名奖获得者,三门峡市道德模范。发放标准是:全国道德模范和提名奖获得者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助金、河南省道德模范和提名奖获得者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补助金、三门峡市道德模范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从市财政专项经费支出,由市文明办每月领取并负责发放。

第七条  生活特别困难道德模范由市财政另外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帮扶慰问金。

生活特别困难道德模范的界定标准:

1.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

2.身患重大疾病或严重伤残、医疗费用支出巨大,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3.遭遇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4.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提供帮助的。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道德模范子女,享受高中阶段助学金补助政策。符合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生活困难道德模范,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优先办理。

各地文明办要协调文明单位结对帮扶生活特别困难、生活无法自理或急需提供援助的道德模范,并通过向社会征集的方式招募志愿者,为其进行每周至少一次的志愿服务。

第九条 对有就业创业能力,尚未就业的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其就业创业,银行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要扶持创业、联系企业落实就业等方式进行帮扶。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见义勇为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要主动对生活困难道德模范给予帮扶。

第十条  各县(市、区)文明办、市直相关单位,每年要对属地道德模范进行摸底调查,并向市文明办上报下一年度道德模范补助金发放和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帮扶意见建议,并同时上报道德模范补助金和生活特别困难道德模范帮扶慰问金发放名单。市文明办负责名单的最终确认,进行公示,并上报市文明委审批。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本级道德模范的帮扶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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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0) 编辑:薛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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