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规定:小区车位不能只售不租 对外出租不能超半年

2017-03-29 09:27:37来源:西部晨风 作者:侯梦菲

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物业在公共区域随意设置停车位……这些让小区业主闹心的事,未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3月28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不得计入公摊面积,并按照配置比例通过出租、出售、附赠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

修订草案还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其他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且空置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求后,如有富余可以临时对外出租,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此外,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车位、车库的处置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采用出售、出租方式处置规划车位、车库的,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约定出售价格、出租方式、出租价格、出租期限等内容。

修订草案规定,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每违规出售一个车位、车库,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车库、车位“只售不租”的,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修订草案还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道路、场地划定车位的,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道路、场地划定车位停放车辆的,车位划定、分配方式、服务费、收益分配方式等,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要求决定。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侯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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