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马女士
问题陈述:马女士在我市商务中心区一小区购买住房,原本2016年6月就应该交房,可是到了现在还没有交房,于是马女士想退房,但与开发商交涉几次后无果,遂于近日向本报记者反映。
行动结果:记者就马女士提出的问题采访了我市一些律师。律师介绍,在通常的延期交房案例中,一旦发生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的情况,购房者一般不能马上要求解除合同,而是应首先确定不能按期交房的原因,如确属开发商方面的责任,购房者应给开发商一定的宽限期,让开发商在该宽限期内继续履行合同。当开发商在宽限期内仍不交房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律师建议马女士在购房合同中对开发商的交房期限作如下规定:开发商应于某某期限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给购房者;届时开发商如无法交房,购房者应给开发商一定的宽限期,允许开发商在该宽限期内交房,但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购房者已交付的购房款从合同规定的交房期限到实际交房日期所发生的利息计算,宽限期的长短视具体情况而定。
律师表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如宽限期满后,开发商仍不能交房,马女士就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所有利息,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一般按所交购房款的一定比例计算,但一般不能超过所交房款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