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持商品房项目开发商拟自持70年

2016-11-26 15:31:43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朱开云

昨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限房价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房租赁管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另外,意见稿中提到,自持商品住房出租纳入本市房屋租赁平台管理,租赁合同须网上签约,单次租期不超过3年。

市住建委指导企业自持商品房租赁

近日,北京市首批“限房价、竞地价”试点地块举行现场竞拍。最终,四宗地成交结果均为住宅100%开发商自持。除一宗“海淀北部地区整体开发”永丰产业基地(新)HD00-0401-0093、0097、0099、0108地块已成交外,其余三宗地块在结束现场竞价环节后转入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方案投报程序。10个工作日后房企递交商品住宅建设方案,国土局根据方案评审确定由哪家企业竞得地块。

昨日,在市住建委的意见稿中提到,通过“限房价竞地价”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对外出租的,适用该通知。市住建委指导、监督全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年限拟为70年

意见征求稿中提到,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这意味着开发商自持商品房的年限长达70年。征求稿中提到,持有期间,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其自持商品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住房产权转让的,须经属地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住房规划用途,应继续用于出租。

自持商品住房单次租期拟不超过3年

企业出租自持商品住房前,应对房屋进行全装修,确保满足居住条件。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共同商定。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自持商品住房出租纳入本市房屋租赁平台管理,租赁合同须网上签约,单次租期不超过3年。企业可自行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经营;也可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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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0) 编辑:薛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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